焦大政〔202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促进学校创一流建设和打造平安校园,预防实验室实验设备(冰箱、气瓶、加热设备等)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使用的常用实验设备(冰箱、气瓶、加热设备等)的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实验人员需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实验设备的使用管理,杜绝违规操作,定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院部和学校等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 冰箱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冰箱包含冰柜及可将温度控制于室温以下的设备。实验室冰箱的安全管理除须遵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外,还必须执行本规定所列的各项条款。
第五条 冰箱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上墙,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经常检查冰箱的使用状况,包括密封条、风扇、压缩机,以及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等。
第六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冰箱的附近,要保持实验室通风。
第七条 存储在冰箱内的化学品包装容器须密封良好,不得混放易产生化学反应的化学品。
第八条 严禁在存放化学品的冰箱内存放食物、食材等非实验材料。
第九条 新购置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冰箱必须是防爆冰箱。现有冰箱达到防爆要求方可用于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
第十条 不得购买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用于储藏化学试剂等易燃易爆物品。如果为储藏普通(非危险性)物品而购买机械温控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则需保证今后不得改变其储藏用途(物品类型),否则相关单位和人员将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事故责任。
第十一条 实验室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冰箱应在国家规定的有关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内使用。
第十二条 到达使用年限或虽未到报废年限且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冰箱须作报废处理。
第三章 气瓶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气瓶或独立的气瓶室均应有专人管理,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加强对气瓶安全使用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做好培训记录,确保使用气瓶的实验人员充分了解并掌握气瓶的安全知识。
第十五条 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货商配货到达时,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出面协助指导装卸;
2.气瓶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或金属链绳吊装,不得与电气
设备或带电导线连接;
3.气瓶必须配好瓶冒、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旋紧瓶冒,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动或撞击。
第十六条 气瓶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货商配货到达时,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验收;
2.验收内容:质量检验合格证、进出楼道房间是否安全规范、指定存放地点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贮存装置是否安全可靠、特殊气瓶是否有警示标识、双方交接记录。
第十七条 装有易燃易爆(氢气、氧气、乙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气瓶必须置于室(楼)外专用仓库(气瓶柜)储存,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其他惰性气体的气瓶室内存放数量不应超过两枚,且放置在安全距离以外,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
第十八条 气瓶摆放应正确固定,放置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和火源,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气瓶周围不得放置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易与瓶内气体发生反应的化学品;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不得放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内;禁止在楼道、大厅等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
第十九条 各种气体气瓶要专用,不得混装。严禁将装有气体的钢瓶与电器设备及电线等相接触。内装可燃气体的钢瓶,应该远离电线密集处,以防止电线短路着火,引燃可燃气体。氧气钢瓶与反应器等连接,应加装逆火装置或缓冲
器。连接钢瓶的玻璃缓冲瓶,必须加铁丝网罩,瓶上安装压
力柱。
第二十条 使用高压气体钢瓶时,必须加装减压器;调节压力时,要用减压阀来调节,不得直接使用钢瓶上的开关。气瓶减压器应专用,安装时要上紧,不得漏气。开闭时,应站在气瓶侧面,动作要慢,以减少气流摩擦产生静电。
第二十一条 气体管路应连接正确、整齐有序,有标识,不得将气体管线直接放置在地上;对于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排查隐患;气体钢瓶如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已损坏等情况,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人员在使用前,须检测气瓶的安全状况,并确认其盛装的气体;使用完毕须及时关闭气瓶总阀,并再次确认其安全状况。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对已损坏的压力气瓶及时更换,还应根据各类气瓶使用年限和疲劳周期,及时更换事故风险较大的压力气瓶。做到实验室无过期气瓶,无过期气瓶堆放现象。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因素,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和设施等。
第四章 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主要包括:油浴锅、
沙浴锅、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浴锅,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高温管式炉、培养箱、电磁炉、微波炉、电吹风、热风枪、电烙铁等。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加热设备应放置在坚固、平整、阻燃的台面上,远离消防通道;周边张贴醒目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高温警示标识,并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八条 使用加热设备的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使用时应充分考虑用电安全,对于意外停电可能造成的危险应充分考虑并加以防范。
第二十九条 加热浴锅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工作如下:
1.使用前,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后才能通电;
2.加热浴锅在运行时,禁止触摸内胆、板盖等部件,防止被烫伤;
3.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体;
4.加热浴锅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5.要保持浴锅清洁,按期洗刷、防止生锈和防止介质泄漏或漏电;介质要经常更换。如较长时间停用,浴锅中的介质要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烘箱及电阻炉等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工作如下:
1.烘箱的进风口和出风口位置应保持通畅,热风出口及上方应避免任何形式的布线;
2.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须加强观察,一般至少每隔10-15分钟应观察1次,或有实时监控设施,严禁无人监管运行。使用中的烘箱、电阻炉须标识使用人姓名;
3.在加热设备中放置物品严禁遮挡测温元件。严禁将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品置于普通烘箱中加热,以免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如特殊情况确需加热上述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在真空烘箱中进行加热,并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4.烘箱内应采用搪瓷、不锈钢、玻璃、陶瓷等材料制作的容器盛放,不得用塑料等易燃容器盛放;
5.使用电阻炉时试样应放在炉膛中间,整齐放好,切勿乱放。禁止向炉膛内灌注任何液体;不得将沾有水和油的试样放入炉膛;不得用沾有水和油的夹子装取试样;
6.电阻炉使用时切勿超过其设定的最高温度,炉门开启时间应尽量短,以延长电炉使用寿命;
7.烘箱、电阻炉不可使用接线板供电。从加热设备内取出试样时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防触电;装取试样时要戴专用手套,以防烫伤;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触摸开启的加热设备及周围的试样。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方可离开;
8.经常保持设备内及周围环境清洁,泄压盖或散热板等附近不能放置任何物品;
9.在对设备进行检修、修理之前须关闭电源,检修与修理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三十一条 明火电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工作如下:
1.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实因教学、科研特殊需要使用明火电炉者,使用人须填报《焦作大学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申请表》(附件),明确主要用途和使用范围;由学校分管实验室领导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2.使用明火电炉的实验室,必须在使用场所配备灭火器、沙桶(箱)等灭火设施;
3.明火电炉使用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易燃杂物,确保明火电炉的使用安全;
4.明火电炉责任人必须对明火电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检修,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条 其它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工作如下:
1.用电磁炉加热液体时,盛装液体须适量,避免液体沸腾外溢,损坏电磁炉。同时注意观察,避免干烧损坏;
2.不要触摸电磁炉的灶面,防止烫伤;
3.处在通电状态的电烙铁,未使用时须摆放在烙铁架上,防止烙铁头引燃其他物品;
4.不得将刚使用完毕的电吹风、热风枪、电烙铁立即收纳起来,应搁置到室温后再进行收存。
第三十三条 在使用期限内的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
炉等加热设备,经校正或修复后仍无法使用的,应及时作报废处理。不建议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加热设备,但状态良好的,使用单位若需继续使用,须每年对其工作状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对当事人及安全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