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大政〔2021〕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防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实验实训室在实验过程中使用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三条 凡学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的制度,实行学校、相关学院、实验室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学院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学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并设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人;负责本部门非国家管控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建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库房,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保管;督促各实验室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应急措施,指定专人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对本实验室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实验室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和处置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运输
第九条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实行国家管控化学危险品和一般化学危险品分级购置。
1.非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学院指派专人到有销售资质的危险化学品销售公司购买。
2.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采购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实行申购审批制度。学院首先向教务处提出购买申请,由教务处、保卫处联合审批后,报公安机关审批购买。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化学危险品运输规定,具体如下:
1.装运危险化学品必须小心谨慎,严防震荡、撞击、摩擦、重压和倾斜;装运气瓶时,必须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2.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严禁混装运输;
3.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严禁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车装运;
4.盛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事先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确定安全后才能使用;
5.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具有专门许可证的车辆运输;
6.运输危险化学品时,车辆上应按规定悬挂相应的警示标志,车上严禁烟火;
7.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带有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施。夏、秋季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采取遮阳、防湿等安全措施;
8.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与保管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与保管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内,并设专
人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等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且相互之间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并专人保管;存有氢气、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钢瓶必须单独存放,不可放在一起,尽量与实验场所隔离,存放处保持空气流通,不得靠近火源。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存放设施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四条 使用和保管剧毒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在进行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要负责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要经常对本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 相关学院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处理善后事宜,并向学校提交事故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应急处理与责任追究参照《焦作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制度》《焦作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存储和处置依照《焦作大学危险化学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