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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1月05日 09:38  点击:[]

焦大政20218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按照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根据《焦作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与实验室相关的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根源或状态因素;危险源辨识是指辨识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等级评估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及相应控制措施的充分性进行评估并确定实验室风险等级的过程。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教务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各院部作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所属实验室按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报教务处备案;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日常管理,针对不同类别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采取相应防范和控制措施,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控。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属实验室危险源的清查以及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价与认定,认定结果报院部审核确认;负责实验室安全资质的报批或审验申报,安全分类分级日常管理等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院部确认,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实验室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室所属学科专业类别与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结合学校实际,分为化学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电子类、其他类五种形式。

化学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1)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2)剧烈的化学反应可能产生高温、高压、强光、有毒气体等;(3)高压、高温、高速等特种设备由于防护和设备设施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此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国家公安机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及实验类型的安全审核。

第十 机电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机械、电气、电子、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功率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以及上述设备可能引起的物理性伤害等。

此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实验人员的操作规范。

第十 特种设备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材料失效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机械损伤、烫伤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

管理重点是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 电子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主要危险源包括带电导体上的电能造成的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

此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设备使用规范和用电安全。

第十四条 其他类实验室是指不涉及上述分类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实验室用电用水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

此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用电用水规范和消防安全。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 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 实验室安全风险的定级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安全风险等级较高实验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原则上不得移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如果确需临时使用,需调高危险等级,用后及时放回原等级实验室。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使用或存放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

2.普通危险化学品超过 20L

3.有毒、易燃、易爆气体

4.大型特种设备、钢瓶数量 7 个及以上有混放容易产生危险的不同种钢瓶;

5.存在单台功率超 10kW 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75m2)加热设备总功率超 15kW、工作压力≥10MPa 的高压容器的实验室。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使用或存放非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

2.非有毒气体;

3.使用或存放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

4.使用或存放马弗炉、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

5.使用或存放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6.使用或存放带外置电池的不间断电源。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 使用或存放普通化学品及其废弃物;

2. 起重机械、回转机械等;

3. 非有毒、易燃、易爆气体;

4. 烘箱、电热套、电热板、电炉、电热枪、电烙铁、电吹风等加热设备(工具);

5. 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超高速离心机;

6. 冰箱、服务器等24小时不断电设备;

7. 高压灭菌锅、小型反应釜等简单压力容器;

8. 大型仪器设备;

9. 激光设备。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未列入以上三类的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 实验室分类及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标明实验室类别和安全风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按照危险源和风险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准入资格后的人员方可进入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特种设备必须具有“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

(四)实验室使用和存放管控类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实行管理,建立管理台账;

(五)各院部按照本单位实验室的类别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高风险实验室的管控,对重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监管,同时做好水电和消防安全的核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 学校根据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确定实验室的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和检查频次。

第十 实验室使用期间,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实验室检查频次要求为:

(一)列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的,各院部至少每周检查 1 次,学校至少每月巡查 1 次;

(二)列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的,各院部至少每两周检查 1 次,学校至少每两个月巡查 1 次;

(三)列为三级、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的,各院部至少每月检查 1 次,学校至少每学期巡查 1 次。

十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相关要求进行,做好隐患排查和检查记录。

院部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进行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应即时整改到位;短期无法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实行闭环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暂停使用,待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使用。

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责任人,各院部应暂停其实验室使用资格,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按有关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 各院部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六章

第二十 办法未尽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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