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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法律法规    

焦作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1月05日 09:3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规范教学、科研等活动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实验室安全,创建安全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应当充分认识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强化安全红线意识。

第三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氛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工作场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学校、院部、实验室三个层级建立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学校主要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会议。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相关职责主要为:

(一)全面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政策、方针和规划,指导、督查、协调有关部门和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法规;

(二)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四)监管全校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

)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隐患并督促整改;

(六)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组织开展全校性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执行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定期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汇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技术安全重大隐患;

负责实验室所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批、全程监督管理。

第九条 保卫处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管全校实验室安全,确保实验室所在建筑物的消防监控报警设施的配备及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的畅通;

(二)会同化工与环境工程学院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使用场所资质认定、申购审批和使用监督,协同教务处监管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管理;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精细化检查,通报隐患并督促整改,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其它检查;

(四)推动院部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

(五)协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快速响应、处置和调查。

后勤基建处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实验室装修改造、修缮项目的审批与管理,确保相关工作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二)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废水、废气、噪音处理等环保工作;

(三)负责保障实验场所的总体水电供应和公用水电设施的运行;

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快速处置和抢救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人事处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在教职工年终考核中,会同教务处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协助教务处执行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财务处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经费专款专用。

十三 学校成立焦作大学实验室安全督查组,由退休或在职的相关专家组成,其职责主要为:

(一)监督和指导院部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参与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

第十 各院部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党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院部建立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本部门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和有应急处理专业知识能力的安全员等人员组成。

院部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建立本部门实验室危险源及安全隐患动态台账,及时防控安全风险;

)组织实施本部门实验教学科研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

)组织实施本部门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做好本部门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以及环保等相关工作。

第十 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和完善本实验室安全内控制度(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实验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值日制度等),完善本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二做好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三)做好本实验室教学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

(四)建立本实验室内的危险物品管理台帐,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工作;

)开展本实验室安全自查,并积极配合学校及所在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 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的指导教师对其使用的实验场所及设施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指导教师对所承担项目相关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切实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 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学校与院部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院部应与实验室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实验室应与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的所有人员签订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制度建设

第十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部门评选先进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以及日常安全检查,对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作出突出贡献、工作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不力或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院部应建立实验室出入许可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一切人员必须经过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非本校人员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须提前经所在部门审核备案。

二十 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各院部应当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规定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验室安全问题现状的定期检查制度,做到“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最终形成安全检查和整改报告,并留存备案。

二十一 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各院部应对所开展的教学科研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在开展新增实验项目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留存。在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

二十二 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各院部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订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二十三 实验室安全应急制度。各院部应建立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对实验室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训,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教务处。事故所在单位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十四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各院部应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确定分类分级,并根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根据国家各有关部门最新文件界定的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精神麻醉药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和一般危险化学品。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置、使用、储存等由各实验室负责,严格采购审批制度,加强管理,分类存放,建立出入库使用登记,定期盘库

管制类危化品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需要管制的化学品,购置应向学校申请,由保卫处与教务处联合审批,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购买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的购置应向学校申请,由教务处与保卫处联合审批后,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方可购置。在使用剧毒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和保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详细记录,并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包括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利器等,其处置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实验室废液应及时在化学品系统申请回收,做好防泄防漏,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定期处置。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二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严禁使用特种设备。实验室使用的气瓶等压力容器应配有安全标识牌,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并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应严格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和操作气瓶,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定期检验。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并向气体提供单位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院部及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元器件和材料质量安全可靠,定期维护保养各类仪器设备,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维护保养和检修要做好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尤其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按期定检,确保安全;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二)各院部及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确保其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对于一些特殊仪器设备,其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三)各实验室要充分考虑自制自研设备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确保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实验室电线和接插件应满足电气设备的功率要求,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得串接插线板;不得用接线板给大功率用电仪器供电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大型仪器、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 实验室内务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实验室需在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内容包含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涉及安全风险点、防护措施、灭火要点等信息,便于督查、应急联系和救援。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室房门、房间内相应位置张贴醒目安全警示标识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和安全值日表,卫生值日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合理放置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实验室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安全值日应确保实验过程中不在实验台上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每日离开实验室前,务必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切断电源、关闭水源、气源和门窗等

(三)院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场所,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等手续。各院部必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房间的备用钥匙门禁通卡,由院部办公室保管,做好防护,以备紧急之需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性质,按需为实验人员配备劳保、防护用品,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六)实验人员在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检查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设施保障

三十 学校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调动师生员工的参与热情,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浓郁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做到安全教育入脑入心。各院部应面向师生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必要的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每年对本院新教工和新生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讲座实验室安全风险较高的部门应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对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第三十 各院部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特点确定安全教育学习、考核的内容和形式,加强知识能力培养。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机制,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实验室安全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的维护使用,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高压容器等各种危险源的专业,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 学校每年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实验室安全集中共性问题的改善,包括安全信息化系统建设、危废物品处置处理、紧急突发安全事故处理、重点安全风险源管理、安全培训和教育宣传等活动。对于安全检查不达标的部门学校将缩减部门实验室经费支出。

第三十 学校为实验室安全提供相应的经费和设施保障对于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实验室,应当配备试剂安全柜、紧急喷淋、气瓶柜、气体泄漏报警、高温监控预警、通风设施、专项消防设施等安全装备;并且提供针对具体实验内容的眼部防护、面部防护、呼吸系统防护、听力防护、手部防护、实验服等防护器材;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和管控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 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安全检查工作机制。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的计划与实施情况、安全设施的安装与使用状况,以及化学安全机电设备、个人防护等情况和实验室安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 学校、院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督查和检查。被检院部或实验室要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对于上级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督和检查,须主动配合、积极备检。

第三十 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工作,向所在部门和学校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隐患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期限。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 实验室若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事故所在院部应据实撰写事故报告,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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