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
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
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
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
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
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
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
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
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 8 位数字。其
中,第 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确定),第 4-6 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
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
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 Corrosivity, C)、易燃性
( Ignitability, I)、反应性( Reactivity, R)和感染性
(Infectivity, 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
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
×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
保护部令第 3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