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学校、院部、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条 院部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总量和工作量大小,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员并加强实验室管理技能培训。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申请、审批、购置和验收按照《焦作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焦大政〔2022〕5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实验室建好仪器设备总账、分类账、低值易耗品账和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做到账、物、卡完全相符。
第四条 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施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第六条 实验人员要树立严肃的科学态度,熟悉设备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有一定的维护保养知识。养成文明整洁的习惯,实验前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实验后应进行擦洗、校验、整理等工作。
第七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做好防潮、防尘、防腐等工作,填写维修记录单以备查阅。
第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发生其它事故时,应及时上报,按有关规定处理。仪器设备外借,应按分工范围,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及时回收,杜绝影响正常实验教学仪器外借的行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逐级追究相关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九条 实验室领(购)回的低值耐用品须登记明细账,落实借用登记和清查盘点制度,低值耐用品的转移、报废、丢失等按学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