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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2016年06月23日 10:30  点击:[]

焦作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室(含实训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以教学为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和社会服务的原则,把培养高质量的应用人才作为工作的重点。

第三条:要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认真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等)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配合教研室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第六条:勇于探索实验教学的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不断更新实验项目,开设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实验、实训项目,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实验室要积极为教学研究、科学技术研究创造条件,主动接受教师、学生和科研协作单位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要不断研究和建设有职业化教育特点的实验、实训项目、仪器、设备、实验(实训)方法,为培养应用人才服务。

第九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实验、测试、化验、计量、计算、检修和加工制作等)。技术开发和学术、技术、情报资料交流活动。在课外活动中,严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我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校、系(部、中心)二级管理体制,由校长(或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系(部、中心)中一名系(部、中心)的领导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

第十一条:我校实验室的管理机构是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科,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并承担教育部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规程》第20条规定的全部六项职责。主要工作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2. 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全校性实验室工作总结、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等工作。

5. 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6. 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7.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帐、卡统计管理,仪器设备的外借、修理、报损、报废、调拨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加强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8. 根据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了解使用单位的要求和市场情况,负责仪器设备的订购及到货处理。

9. 及时编制教学科研所需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做好订购、入帐、仓库管理和供应工作。

10.负责系、部自建实验室仪器的登录、帐、卡管理和设备报废处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要选择觉悟高、工作踏实、作风正派,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实验教学经验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学校各级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用)。

第十三条:新建立实验室、实训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并具备实验室条件,由系(部、中心)提出申请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审定后,经学校确定由学校正式下达文件,方可建立,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也要经过同样程序。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要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扩建、改造、更新实验室。实验室建设规划由有关教研室、实验室通过论证、答辩提出初步方案。学校依据上级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按照各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出轻重缓急,制订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规划,由有关系(部、中心)将建设计划报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科,经教务处等有关单位研究后报主管校长,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十五条:实验室规划不仅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要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在深入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有领导、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分批分期地进行。努力建设一支素质好,适应形势要求的实验队伍。

第十六条: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验,主要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必开实验项目和组数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专业课实验室必须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考虑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需要进行规划和建设。要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使之形成特色,逐步成为行业或地区的科研测试、技术服务、人才培训中心。

第十七条:实验项目和方案的选择应有明确的目的性、科学性、现实性和经济性,既要实现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又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注意科学性,又要注意现实性和经济性。

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充分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和重复购置,坚决反对各搞一套的浪费做法。设备投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以实验室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实验技术人员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一支科技队伍。在政治、生活、待遇和业务的培养提高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各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确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及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教育部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规程》第35条规定的全部六项职责,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有:

(1) 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及本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 会同有关教研室、研究室、审定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指导书,确定教学实验内容及科研项目,根据下达的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安排,保证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3) 负责组织编排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购置、安装、维修及购置实验用低值易耗材料计划,努力提高投资效益,防止物资积压浪费;

(4) 切实抓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5) 领导本室专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工作,制订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并对他们的考核、职务晋升和奖惩等提出初步意见;

(6)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7)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直到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务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或按新的有关文件执行),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五章 实验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讲究精神文明,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资按照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配,互通有无,合理使用的原则,认真搞好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不断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以及使用、维修、报失、报损、报废等严格按照“焦作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规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进入实验室均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否则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令其退出实验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管理干部、各级职称的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工人,严格按照“各级职责范围”明确责任制,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和保密工作,制订出严格的安全操作制度,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操作制度教育,切实保障师生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全校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从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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