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务管理,促进考风考纪的建设,学校设立考务巡视机构,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务巡视主要是检查各考场考风情况和监考人员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条 考试期间,各部门必须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派出人员参加考务巡视工作。
第二章 具体要求
第四条 校领导会同学校考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考场进行巡视。
第五条 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组对全校考场进行巡视。
第六条 教学单位考试巡视小组应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考场和监考人员进行巡视。
第七条 巡视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巡视地点,不得迟到或提前结束巡视。考试结束前30分钟应始终保持在考场中巡视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 考试巡视人员在巡考过程中,应佩戴考试巡视人员标志(各单位自行制作),认真履行巡视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 考试巡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检查督促监考人员遵守监考纪律,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纪考风。
(一)检查督促监考人员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查看各考场是否按规定安排考生座位号,考生携带的文具、纸张、书籍、笔记、书包、电子通信设备等物品是否按规定清理,学生是否把考试证件放在考桌上待查等等。
(二)检查督促监考人员按《焦作大学考场规则》和《焦作大学监考人员职责》等规定,认真做好监考工作,如发现监考人员监考迟到,或监考过程中看书、阅报、闲谈、抽烟、无故离开考场、使用通讯设备等现象,巡视员必须进行督促纠正,并做好记录。
(三)检查学院考务巡视工作情况。
第十条 为了保持考场肃静,同时要注意维护考场周边秩序,保持安静的考试环境。
第十一条 巡视过程中,如发现学生作弊,要协助监考人员立即查处,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交各学院考务办汇总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要按要求认真填写《焦作大学考试巡视记录表》,并于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焦作大学考场规则
第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提前进入考场做好考前一切准备。迟到超过15分钟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按旷考论处。中途未经允许不得离开考场,一旦离开考场,即终止考试。
第二条 学生考试必须带身份证或学生证,并放在桌面的右上角备查。未带证件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监考记录上无名单的学生不允许考试。
第三条 学生应按监考记录排序或监考教师的安排就座,不得私自调座。如发现桌面上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必须向监考教师报告。
第四条 考试时一律用学校发给的试卷、答题册和草纸,考试结束时收回。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制图可用铅笔)答卷。答卷时必须使用同一颜色的笔答卷,卷面要整洁,不得在卷面上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不得在规定位置之外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和学号等信息,否则试卷作废。
第五条 考试时,除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它用具一律禁止带入座位,应集中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准许使用的考试用品不准擅自互借。
第六条 开考后不准交谈,不准左顾右盼,要保持考场安静。如果卷面有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不准询问其他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第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独立地完成答卷,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到时不交卷的,按考试违纪论处。交卷后,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与其他同学议论、交谈。
第八条 对于考试违规的,立即终止考试,学生有义务协助取证。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考生必须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焦作大学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 监考是任课教师的工作职责之一。监考人员应按学校或本单位下发的考试安排表,按时参加监考工作,不得私自找他人代替监考。
第二条 监考人员在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参加考务会,考务会结束后直接到达监考考场,不得在其它场所逗留。
第三条 监考人员按照监考记录标示的座位号按照教室空间安排学生就座,要竖成行,左右隔开,拉开距离;
第四条 监考人员考前要清理考场,要求学生集中存放已带入考场的书本、笔记本、草纸、书包、手机等物品,提醒学生遵守《焦作大学学生手册》中关于考试的规定。
第五条 监考记录上无名单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六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检查核实学生证件,除按照考场规则规定允许答复学生提出的问题外,监考人员不得向学生做任何提示、暗示,不得对考试题目做任何解释。
第七条 开考15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入场;考试未结束时不允许学生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第八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监考人员按时发卷和收卷,不得私自提前考试、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要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 答题册(试卷)必须按A、B卷分开排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
第十条 国家级考试监考人员须配带学校发放的监考牌,持证上岗。严格按监考须知操作。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考试违规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考试,保存考试违规证据并在监考记录上做详细描述。考试结束后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填写监考记录。试卷送交指定地点封装,并将考试违规学生考卷连同证据一同上交学校。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严肃认真,尽职尽责。监考过程中不准看书报、把玩手机、接打电话、不准离开考场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忠于职守,不敷衍塞责,严禁不作为。教师如不履行监考人员职责,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焦作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的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促进考风学风与诚信建设,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焦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述的考试指各种考核方式,该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参加的所有考试。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和考试严重作弊。
第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答题册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修改分数者;
(四)事后查实的实施作弊行为。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五)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七条 认定的上述考试违规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第八条 考试违规的学生,应在《焦作大学学生考场违规情况记录单》上签字,并协助取证。
第九条 学生的考试违规信息记录在学生诚信档案内。
第十条 被认定为考试违规的学生,按照《焦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焦作大学学生考试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使考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加强考风、促进学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焦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对于考核课程的相关试卷,每门课程各教学单位原则上至少组织3名以上教师分题流水阅卷,在课程考核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登分工作。
第三条 缓考管理
(一)因病或参赛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于考前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缓考,报学校备案。事假一般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须在考前办理方为有效。缓考后参加补考的合格成绩按照该课程一次性通过计算学分。
(二)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填写《焦作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所属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缓考。因病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凭诊断书由学校医院审核批准后方能办理。如在外地来不及出具诊断书的可以先填写申请表,随后补上诊断书交由校医院审核,方可生效。
(三)缓考一经批准,不能更改。办理缓考手续后参加考核的,试卷作废,不予记载成绩。未经批准缓考擅自不参加考核的学生,按旷考论处;弄虚作假办理缓考手续者,一经查实,按旷考论处。
第四条 补考管理
(一)理论课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1周进行,期末考核未及格和已办理缓考的学生参加相应科目补考,考核违规和旷考的学生不能参加相应科目补考。重新选课的学生无相应科目的补考机会。同一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二)补考成绩由对应学期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综合评定。
(三)实习、实验、实践教学环节、重新学习选课及体育课程等或如该课程考核100%为过程性评价,无缓考、补考机会,只能重新选课学习。
(四)补考及重新选课学习的学生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按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单独填报,补考成绩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五条 试卷复查及成绩更改申请
(一)申请复查答题册(试卷)的有效时间为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或者下一学期第一周内,其余时间一律不受理此类申请,且认为学生已认可本人的各科成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在有效时间内的正当复查答题册(试卷)申请。
(三)申请复查答题册(试卷)的程序是:学生填写《焦作大学学生试卷复查及成绩更改申请审批表》,交到开课单位教学办公室进行复查(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试卷经复查确有问题的,经课程阅卷教师和开课单位教学院长签字后,由任课老师将《焦作大学学生试卷复查及成绩更改申请审批表》、试卷等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焦作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实行课程重修制度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焦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焦作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对象
(一)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必修课程考试旷考者;
(三)必修课程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四)必修课程考试违规者;
(五)对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者;
(六)必修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七)因其他原因重修者。
第二条 重修方式
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以辅导重修或插班重修方式进行课程重修。
(一)辅导重修
辅导重修以学生自学、教师集中辅导方式进行组织,教师辅导课时为课程计划学时的1/3。辅导重修采取两种方式:10人以下重修采取教师个别辅导重修方式,具体辅导时间由辅导教师确定;10人及以上采取编班辅导重修方式,编班辅导重修一般安排在周末进行。
(二)插班重修
学生选择相同课程(课程代码相同)的教学班插班进行学习。
第三条 重修组织与管理
(一)重修原则上应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期的下一学期进行,学生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自主选择重修学期。
(二)必修课程考试旷考者、必修课程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必修课程考试违规者、对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者,须向开课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重修。
(三)每学期期末,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个人成绩,明确需要重修的课程。
(四)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发布重修通知,明确报名时间。学生根据要求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重修报名。
(五)教务处根据学生重修报名情况,下达重修任务,开课学院负责落实重修任务。编班辅导重修的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落实时间、地点。教师个别辅导重修由辅导教师将辅导计划报学院审批备案,并认真组织重修,填写《学生辅导重修情况表》。
(六)教务处和开课学院要对重修过程加强监管,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条 重修考试和成绩记载
(一)没有进行重修报名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重修考试。
(二)辅导重修课程结束,开课学院应在一周内组织考试。
(三)插班重修课程按学校统一安排考试,随教学班一起考试。
(四)教师在录入重修成绩时,应录入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由系统自动生成综合成绩。
(五)重修课程最终考核成绩以最高分计入个人成绩表。
第五条 重修收费
重修须按规定缴纳课程学分学费,方可重修。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关收费内容仅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年级和班级生效。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