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才培养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办出明显特色,开创我校人才培养工作新局面,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道路的指导思想,明确人才培养工作的思路和目标,体现高职教育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现就焦作大学引进的校内生产型实训基地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内涵建设为重点,走产学研结合发展的道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具有终身学习理念,具有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学习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创新型人才。
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紧密联系行业企业,本着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创新建设机制,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校企合作,加强实验室、实训基地和实习基地建设,使所有开设的专业都有满足要求的实验、实训和实习基地。针对学校引进的校内生产型实训基地,本着校企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双方共同自愿的前提下,共同行使对校内生产型实训基地的管理。
二、建设模式
校内生产型实训基地指在焦作大学两校区内利用学校的场地或学校名称,建立的生产经营型的企业,同时作为我校的专业实训基地。
根据焦作大学的专业发展,在校内进行建设的企业,其生产任务必须同我校现有专业密切联系,对焦作大学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具有促进作用,能够承担焦作大学专业学生的实习、专业教师的培养等工作。企业在进入焦作大学以前,学校应对企业所建生产线针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认真论证。明晰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经学校法律顾问对协议进行审核后,焦作大学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在焦作大学期间应服从焦作大学的有关管理。
2、具有经营性质的企业必须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的且各种手续齐全的。
3、企业在焦作大学期间不允许出现违犯国家规定的逃税等政策。
4、企业不允许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发生。
5、企业在焦作大学期间应根据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其义务。
6、企业在焦作大学经营期间水费、电费自负。
7、使用“焦作大学×××”名称的企业,应和学校协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
8、企业在焦作大学期间应接纳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实习或顶岗实习,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可同企业协商给予学生一定的补助。接纳教师进行技术锻炼。
9、企业在焦作大学期间需缴纳租赁费用。
10、焦作大学学生在企业进行顶岗实习期间,企业应做好学生的人身安全工作。
11、企业在焦作大学期间应对自己的职工进行严格管理,遵守法纪及学校的各种规定,避免有干扰正常教学或骚扰学生的事情发生。
四、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焦作大学负责提供场所(开阔地或已建房屋)供企业进行建设。
2、焦作大学可以聘请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对焦作大学的学生进行教学指导,学校付一定的报酬。
3、焦作大学的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学校的要求对企业在校期间具有管理权。如环境卫生、教学实施、安全设施等。
五、其他事项
1、企业在焦作大学期间,如出现涉及违法等现象,焦作大学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责令企业限期退出焦作大学。
2、企业在焦作大学期间如用冠名“焦作大学×××”的,须经焦作大学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明确各自的责任。
3、所有在焦作大学的企业,同焦作大学所签协议由焦作大学法人代表签署或法人代表全权委托人(需有委托书)签署。
4、实训基地的管理部门为教务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协议签订。教务处及时将协议中需要各职能部门配合的条款,书面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中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条款履行自己部门的职责。
5、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