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改革精神,结合近期出台的《关于教职工教学工作量的有关规定》(焦大政[2015]67号)中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的相关内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对《关于印发《焦作大学关于调整校内津贴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焦大字[2007]1号)中的教师课时津贴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对专任教师在基础教学工作量以内(216学时/学年,平均6学时/周)每学时按现行标准执行(即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分别按35元/学时、25元/学时、20元/学时、15元/学时)计算课时酬金;超过部分每学时提高5元,即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分别按40元/学时、30元/学时、25元/学时、20元/学时计算课时酬金。毕业设计(论文)部分的标准和文件规定的其他临时教学工作量标准不变(毕业设计(论文)标准:普通大专理工类每生20学时、文史类每生14学时,毕业答辩按每生1学时计算;电大专科理工类每生15学时、文史类每生7学时,本科学生参照普通大专标准;以上部分按每学时10元切块到院部。文件规定的其他临时工作量按每学时20元切块到院部)。超过24学时/周的部分按调整后课时津贴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发,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教学工作量亦按相应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发。不同性质人员的课时酬金标准调整按以下原则执行:
2.人事代理规定有基本课时工作量的教师,基本课时工作量(8学时/周)以内无课时酬金,超额部分参照在编在岗专任教师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课时酬金标准从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与教职工工作量相关的部分内容的执行时间从下学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