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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2016年01月13日 11:38  点击:[]

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招生专业的增多以及各专业的课程改革和新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考虑到各专业拥有的实验实训教学资源的不同,本着多劳多得的原则,现行的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是教务处1992年制定并施行的,经过15年的运行已不适应现有的各专业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通过考察兄弟院校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践教学工作量所包括的范围

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包括实验教学、实训教学、课程设计、不停课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参观考察等。各系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制订的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安排实验实训教学项目,实验实训项目的数量应和教学计划相吻合,即每个实验实训项目所需的教学时数各系应通过认真论证后确定,所有实验实训项目所需教学时数等于教学计划学时。

二、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一)实验及实训教学工作量(指在校内实验、实训室进行)

实验及实训教学工作量包括从实验准备工作、指导实验(实训)到实验结束工作的实验 教学全过程的工作量。教师(含理论课教师、实验室专职教师)指导实验的工作内容:备课[含准备实验(实验室工作人员协同)、仪器调试、上课所需软件的安装与调试、在机房上课的教师须提前一周将实验课软件装入计算机并进行测试]、实验实训指导、批改实验报告、测验、考试或考查。

实验教师同理论课教师共同指导实验,根据所承担的任务进行工作量分配,教师指导学生实验根据设备数量及要求进行分组,基础实验1-2人一组,技术基础实验(需协作才能完成的基础实验)2-3人一组。

实验课工作量计算办法如下:

1、在计算机机房进行的实验课工作量计算办法

(1)所有在计算机机房进行的实验课(含理论课)以一个自然班为单位统一按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时进行计算。

工作量=教学计划学时

(2)因教师资源不足,一个教师同时指导两个自然班在大机房进行的实验课,按照理论课的计算办法进行,即以50人为基数,每增加10个人,工作量增加0.1个系数。为安全起见,不允许一个教师同时指导两个机房的实验课。

工作量=计划学时×(1+)

(3)因班级人数较少,两个自然班合并上课的,如果不超过50人,按一个自然班的教学计划学时进行计算。

(4)若一个班人数多于机房能够安排的上机人数,或因合班而

2、工科基础及技术基础实验实训课工作量计算办法

按照基础实验、技术基础实验的要求以及我校现有设备状况,工作量计算办法如下:

(1) 如设备允许,一次性指导一个自然班的,工作量计算办法为:

工作量=计划学时×1.1(1.2,1.5)

(2) 因设备数量不足,一个自然班需要分两次进行的或两个自然班分三次进行上课的实验课工作量计算办法为:

工作量=

(3)机电系金工实训以周计算

3、文科实验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1)如设备允许,一次性指导一个自然班的,工作量计算办法为:

工作量=计划学时

4、演示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

因设备数量不足,实验实训项目只能作演示的,工作量计算办法为:

工作量=计划学时×0.8

5、实验课部分内容属课堂讲授的工作量,按焦作大学有关教师讲课工作量方法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6、校内实训:以自然班每天4个工作量,每周20个工作量。合理安排,每个班每天工作不少于6学时。

7、参观考察:每个自然班每周10个工作量。

8、校外写生:以自然班计,每天4个工作量,每周20个工作量。

三、课程设计工作量的计算仍执行以前计算办法,即:停课每个自然班每天1.5个工作量,不停课减半。

四、生产实习工作量计算办法:按自然班,每周10个工作量,不停课减半。

五、认识实习工作量计算办法:按自然班,每周10个工作量,不停课减半。

六、毕业实习和设计工作量计算办法:三年制的学生执行:工科:20个工作量/学生;文科:14个工作量/学生。工美毕业设计按20个计算;电大工科15个/学生;文科7个/学生。对毕业设计工作的要求按“焦作大学关于加强实践教学的规定”以及“焦作大学毕业设计工作条例”执行。此部分工作量的酬金发放,按照焦作大学新的分配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七、顶岗实习工作量计算办法:含“2+1”改革的工作量计算办法,每周5个,工作量(联系、管理、考核)

八、其他工作量计算办法

1、新实验的开发

工作内容:第一次研制出新实验,并提供原理、方法程序,有实验讲义等资料,试做成功、验收(由系里专业技术教师组成的验收组)合格、给学生开出,同时承担实验教学指导工作,

工作量=计划学时×2

2、新开课的补贴

3、专项工作量

涉及实验室的建设、改造、评估等专项工作时,工作量补贴办法另定。

九、实验工作量的认定和管理

实验课工作量认定的依据是:教学任务书、能力课落实计划书、实验室任务书、实验室课程表。

十、实验工作量酬金的发放按焦作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此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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