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2024〕92号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河南省职业院校结构与产业结构匹配调整优化方案》和《关于深化河南省现代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实施意见》等要求,为进一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优化和调整我校专业结构,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结合上级文件(教办职成〔2024〕346号)精神和学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拟招生专业设置申报(备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专业设置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附件3-4))、《职业教育专业简介》(2022年修订)和《学校精准服务产业发展论证和专业结构调整优化论证工作(“双论证”)等相关要求进行。
2.要将优化专业结构作为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新增专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主动服务7大产业集群和28个重点产业链,紧密围绕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对照《河南省重点产业对应职业教育紧缺专业设置指导目录》(附件5、7),对接焦作市“3+13+N”培育产业链群,优先布局培育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对应专业,促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紧密对接,提升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需求匹配度。
3.新增专业应从学校长远发展出发,与现有专业群有明显的相互支持关系,有相同或相近的就业岗位群,并能形成稳定培养规模。
4.具备新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运行所必须的教师团队和一定的办学基础条件,能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5.强化专业动态调整。要保持招生专业总数量动态稳定。原则上,新增一个专业,需撤销一个专业或纳入学院撤销规划,对报考率、报到率和就业率低的专业,应暂停招生并予以整顿,对连续三年未招生专业应予以撤销。要加强引导调控,避免短期集中设置低成本专业,防止专业设置同质化。
二、拟撤销专业要求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职业教育专业设置预警和退出工作的通知》(教办职成〔2024〕271号)有关要求,前期学校已报送的拟撤销专业点和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应及时撤销,2025年不再备案。近三年连续未招生的专业,如拟继续招生,须按增设专业程序重新进行申报审核。
三、拟新增专业要求
(一)2025年拟增设的非国控普通类专业
各单位应依据区域产业发展和学校办学实际等,合理规划专业布局、结构规模和目标定位,将新增专业设置申报与老旧低质专业整顿淘汰结合开展,严格控制净增专业数量(新增专业数与撤销专业数之差)。2025 年我校净增专业数不超过3 个。
注:拟增设《河南省重点产业对应职业教育紧缺专业设置指导目录》中相关专业,且新增总数不超过3 个的,不受以上规则限制。
拟增设《2024年河南省职业教育布点多、规模大专业清单》(附件6)中相关专业,要对相关专业开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提交详实的论证报告。
(二)2025年拟增设的非国控贯通培养专业
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学制人才培养,全面做好五年一贯制、“3+2”贯通培养专业的备案工作。
1.拟增设5年制高职专业时,须已开设或同步申请增设同一专业的3年制高职专业,并开设或同步申请增设同一专业大类内的相近中职专业。根据要求,我校5年制专业净增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2.拟增设2 年制高职专业时,须已开设或同步申请增设同一专业的3 年制高职专业,增设的2 年制专业只能用于开展“3+2”分段贯通培养,未经允许不得开展普通类招生。根据要求,我校2 年制专业净增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 个。
3.中职与高职贯通培养专业原则上应在同一专业大类,不得将未备案的高职专业列为贯通培养专业,不得在高职学校尚未设置相关专业情况下提前组织中职贯通培养专业招生,已备案的3年制专业不得列为贯通培养专业。同一专业不同学制应分别备案。同一专业不同学制应分别备案,2年制、5 年制贯通培养专业增设数量不纳入普通类专业增设总数,不占用学校年度净增普通类专业限额指标。
四、工作安排
(一)单位申报
拟新增和撤销2025年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的单位,应于11月21日下班前报送汇总表(附件1、1-1),11月25日前报送新增专业申请表(附件2)、主要支撑材料。其中,支撑材料须编制目录,页码控制在100页以内,应体现专业教学条件(包含日常教学管理文件、实习实训条件、校企合作协议等)、师资队伍(包含专业教师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人事关系证明资料等)、仪器设备(包含专业相关仪器设备购置合同、票据和证明材料等)等情况。布点多、规模大专业,须同步提交论证报告;申请新增国控专业(教育类除外)及非国控医药卫生类专业,须同步提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开设相关专业的意见。
以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教务处教研科邮箱jwcjyk@jzu.edu.cn,电子材料请按“部门名称+专业调整申报”命名。
(二)校级审核
学校将根据新专业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照专业设置标准及本文件明确的相关要求,通过集中评审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拟新增专业进行审核,并于11与29日前向各有关单位反馈审核意见。
教务处
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