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大发(2020)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教学建设和改革,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彰显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设立焦作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指导学校教学工作的专家组织,是在坚持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的专门委员会,并依据本章程和学校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围绕学校的教育教学理念、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咨询,对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各类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等进行审议,对学院教学工作业绩及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教学成果进行评价。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副职领导担任,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协商方式产生,由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最终由校党委会研究确定。教学指导委员会另设特聘行业企业委员10-15人,原则上为中级职称以上的行业企业人员。根据需要可设立学生代表不超过2人。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名师评审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成果鉴定委员会、新教师基本教学能力鉴定委员会、教材选用委员会、精品课程建设委员会等单项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各单项工作的指导评议,各单项委员会的组成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从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抽取。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进行调整。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的,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等情况出现空缺时,可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报请校党委会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重新补充人选。
第七条 特聘行业企业委员参与并指导学校深化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为学校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提供咨询、建议和支持。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吸纳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的人员以及校外专家和学生代表召开会议,处理有关事务。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报校党委会同意后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道德优良,在教师中有较高威信;
(二)具有高级职称,学术水平高;
(三)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四)熟悉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热爱教书育人事业;
(五)教学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在教学实践、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或教学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业绩。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评定和审议。
(一)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二)审议学校制订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计划,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审议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以及教学方法改革的方案并监督执行。
(四)审议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负责评审并确定每年进修教师人选及新进教师基本教学能力的鉴定。
(五)审议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讨论、审议实验教学改革方案和实践教学计划及实施方案,指导实践教学活动。
(六)负责出具有关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
(七)负责学校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评审及考核工作。
(八)审议学校的教材建设规划、自编教材的使用和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
(九)遴选、推荐校级及以上教学立项、奖励或荣誉等。包括并不限于:评审校级教学成果奖、校级教学改革研究立项、校级精品课程立项、教学名师奖及其他优秀教学奖;评审推荐省级骨干教师、省级教学成果奖、教学改革研究立项、教学名师奖及其他优秀教学奖。
(十)讨论、审核学校重大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十一)审核学生对教师课程评价的结果,评价申报教师职称人员的教学水平(效果)。
(十二)对加强学风和教风建设提出建议。
(十三)评定学校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受学校委派,协助开展专题调研,对教育教学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或实施方案建议。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和信息动态;
(二)就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质询;
(三)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以下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行使权力。
(二)主动了解学校的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各项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改革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三)注重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调查研究国内外教育教学发展动态。
(四)保证按时按要求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委员会指定完成的工作任务。
(五)努力做到为人师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学者风范和道德操守。自觉接受党组织、教代会组织和教工群众的监督。
(六)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保守秘密,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或亲属直接相关的应主动提请回避。
第十五条 特聘行业企业委员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了解学校、学院(专业)的教学情况;按需参加有关会议,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开展教学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议题由主任和副主任商定,并于会议前三天向委员告知。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全体成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如需对某个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获得到会人数2/3 (含2/3)以上票数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及相关活动的组织、记录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修改本工作章程,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超过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报校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焦作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焦大字〔2007〕79号)同时废除。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