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文件精神,推进专业教学紧贴技术进步和生产实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锻炼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大学生团队协作精神及诚信观,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就业观,促进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展现学校的办学水平,提高学校的知名度,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竞赛,特制订本办法。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需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增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加强思想道德人文素养教育和技术技能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技能竞赛指的是与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有组织的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活动,本办法所指技能竞赛包括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由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技能竞赛;由行业学会(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技能竞赛(民间团体组织的除外);学校组织的技能竞赛和经学校同意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其他类技能竞赛等。
就业创业类比赛指的是与职业规划、求职就业和创新创业直接相关的有组织的学生比赛。本办法所指就业创业类比赛包括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由行业学会(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比赛(民间团体组织的除外),学校组织的比赛和经学校同意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其他比赛等。
本办法所指“诚信校园行”系列大赛是指由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河南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共同主办的由在校大学生参加的比赛,具体比赛形式由省资助管理中心决定。
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活动、大学生“自强之星”评选、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大学生创业创新类大赛等比赛。
学生参加大学生运动会、各单项协会的比赛、全国太极拳比赛等。
竞赛级别分为校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等三个级别。
1.校(市)级竞赛:指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承办的全校性技能竞赛。
2.省级竞赛:指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的比赛以及由省教育厅、人社厅直接主办,面向全省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3.国家级竞赛:指由国家教育部、人社部直接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技能竞赛由各院部自行决定,其费用由各院部负责。
比赛级别分为校级比赛、省级比赛、国家级比赛等三个级别。
1.校级比赛:指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的全校性比赛。
2.省级比赛:指全国性比赛分赛区的比赛,或由省教育厅、人社厅等主办的比赛。
3.国家级比赛:指由国家教育部、人社部等主办的比赛。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相关比赛由各院部自行决定,其费用由各院部负责。
1.学校初赛:指由学生处主办,各学院承办,全校都参与的校内比赛。
2.赛区复赛:指根据省资助中心文件要求,将全省高校划分为若干个赛区,由赛区内某高校承办的复赛。
3.全省总决算:指由各赛区选拔出来的优胜队伍参加的全省范围内的比赛。
参赛级别分为校级比赛、省级比赛、国家级比赛等三个级别。
2.省级比赛:指全国性比赛分赛区的比赛以及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团省委直接主办,面向全省高校的学生竞赛。
3.国家级比赛:指由国家教育部、团中央直接主办,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的学生比赛。
学院参加各类技能竞赛项目均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事先未经申报批准参加的竞赛项目不予经费支持,不进行竞赛奖励。
校级竞赛于每年下半年举行,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具体承办实施。赛前各学院上报竞赛项目,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审批后予以实施。
每个竞赛项目报名不得少于6个参赛队,参赛队多的可举行初赛,决赛队不多于10个。
参加省级赛项的,原则是上年度学院组织校级赛项的优胜赛队或经学校同意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其他类技能竞赛等。教务处依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安排各学院进行参赛申报。学院负责选拔竞赛选手、制定竞赛实施细则及经费预算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培训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等工作。
各学院参加相关比赛项目均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招生就业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事先未经申报批准参加的比赛项目不予经费支持,不进行比赛奖励。
每个比赛项目报名不得少于6个参赛队,参赛队多的可举行初赛,决赛队不多于10个。
参加省级赛项的,原则上是校级赛项的优胜赛队。招生就业处依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安排各学院进行参赛申报。
学校初赛时间一般是每年秋季学期举行,由学生处组织,各学院具体承办。赛前各学院进行内部选拔,选出参赛节目和参赛人员,上报学校,每个学院上报的参赛节目不少于1个。
学校初赛中评选出来的优秀选手或优胜队伍代表学校参加赛区复赛。具体比赛时间和要求,学生处依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要求,及时通知学院和参赛学生。学院负责制定经费预算方案报学生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培训活动,指导学生参加比赛等工作。
根据赛区复赛成绩决定是否继续参加全省总决赛。由学院继续制定经费预算方案报学生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培训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等工作。
校级比赛由团委组织实施,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各学院上报比赛项目和人员。
每个比赛项目报名不得少于6个参赛队,参赛队多的可举行初赛,决赛队不多于10个。
参加省级比赛的,原则是团委组织校级赛项的优胜赛队或经学校同意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其他类比赛等。团委负责选拔竞赛选手、制定竞赛实施细则及经费预算方案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培训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等工作。
各学院依据竞赛项目,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下年度拟组织的校内竞赛项目及拟参加的省级竞赛项目预算,经省级选拔后拟参加国家级的竞赛预算,依据实际情况专项研究。教务处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学校学生技能竞赛预算。
学校设立学生技能竞赛专项资金,用于各类竞赛的经费开支、获奖师生奖励等,实行专款专用。
1.竞赛经费主要用于:参赛报名费、竞赛主办方举行的参赛培训费、购买竞赛用物品及耗材、防护服装、学生保险、教师差旅费、学生交通及住宿费、学生生活补助、竞赛奖励费等。
(1)指导教师带队出焦作市,按国家规定报销差旅费;
(2)参赛学生出焦作市参赛的,报销往返路费及住宿费,省内交通生活费每天补助50元,省外每天补助80元。
2.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需要赛前集训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培训方案,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给予规定的课时补助。赛前集中培训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不在学生上课时间安排培训活动。
3.参加校级竞赛的指导教师人数为1-2人,每届竞赛每名指导教师只能参与指导1个参赛队。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的指导教师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竞赛规程确定。
4.技能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高效原则,并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具体报销流程及要求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招生就业处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学校学生比赛预算。经省级选拔后拟参加国家级的比赛预算,依据实际情况专项研究。
学校设立“诚信校园行”系列大赛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大赛的各项经费开支,获奖师生奖励等,实行专款专用。
团委依据比赛项目,上报拟组织的校内比赛项目及拟参加的省级比赛项目预算,经省级选拔后拟参加国家级的比赛预算,依据实际情况专项研究。
校体委根据下一年度的比赛安排,参照第八条列出参赛费用及奖励资金预算。
1.校级技能竞赛的赛前培训,每个赛项补助指导教师6个工作量;
2.省级赛项的赛前培训,每个赛项补助指导教师10个工作量;
3.国家级赛项的赛前培训,每个赛项补助指导教师20个工作量。
各职能部门可参照以上标准,集训前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执行。
校级技能竞赛奖项设置标准为: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
团体赛项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个人赛项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团体赛项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个人赛项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团体赛项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8000元。
个人赛项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5000元。
注:奖励以获奖赛项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发放,不按人数进行累计;同一参赛队伍(作品)在同届竞赛的不同级别比赛中获取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得奖等次对应标准予以奖励;同一参赛队伍(作品)在同届竞赛中同时获取单项奖和团体奖的,按团体奖对应标准予以奖励;有特等奖的比赛,特等奖按一等奖进行奖励,一等奖按二等奖进行奖励,二等奖按三等奖进行奖励。市级比赛参照校级标准进行奖励。
为活跃我校师生的业余生活,提高我校的知名度,鼓励我校师生为校争光,特制订奖励办法如下:
1.参加省大学生田径运动会以及省大学生各单项比赛,按以下标准奖励:
2.参加省级各集体项目比赛,对获得比赛前8名的队伍,每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3.参加省级大型运动会及单项比赛获得团体总分奖的代表队按以下办法奖励:
第一名9000元、第二名7000元、第三名6000元、 第四名5000元、第五名4000元、第六名3000元、第七名2000元、第八名1000元。
(1)单项一等奖第一名3000元 ,一等奖第二名2000元,其余名次1500元。
(4)集体项目一等奖每人奖励1000元;集体二等奖每人奖励500元;集体三等奖每人奖励200元。
5.焦作国际太极拳交流大赛按照以上国家级奖励减半执行。
6.参加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比赛的奖励办法按省大学生比赛奖励标准的三倍予以奖励。
7代表团团长、领队按照获得最高奖励队(员)的50%予以奖励。
8.学校代表队比赛期间的食宿标准按大会要求,教师按出差报销差旅费,学生报销往返路费。
9.有省级及以上比赛任务的代表队教练、运动员赛前训练生活补助每人500元。
九、经学校同意组织学生参加的非以上所述、反映学生技术技能水平的其他比赛,是否奖励及奖励标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本办法从2016年开始执行,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焦作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焦作大学关于对参加技能大赛获奖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规定(试行)》(焦大字[2010]102号)、《焦作大学关于对运动成绩进行奖励的规定》(焦大字[2005]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