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20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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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专业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整体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支撑,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做出新的贡献。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精神(教职成[2011]11号),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学校决定组织申报由教育部和财政部组织的“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国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主体功能区定位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培养,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全面提升我校的专业建设水平、条件装备水准和产业服务能力,大力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国家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实现中国创造战略目标提供优质人力资源支撑。
二、基本思路
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部署,围绕现代农业、制造业发展重点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育部、财政部支持一批紧贴产业发展需求、校企深度融合、社会认可度高、就业好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推动高等职业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整体提升专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国家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输送大批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三、工作安排
按照“中央政策引导、省级统筹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采取“学校申报、地方审核、中央认定”的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1.项目实施范围
全国独立设置的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均可申报。申报学校必须满足近两年基本办学条件无红、黄牌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校园不稳定事件或违规、不诚信行为等基本要求。
2.申报专业要求
按照要求学校将申报2个重点建设的专业。拟重点建设的专业应具有优质的教学条件、持续的人才需求和良好的社会声誉,生源充足、报到率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好、发展空间大,专业建设方案科学、合理、前瞻,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附件1)。已列入国家示范(骨干)高职学校重点建设、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牵头建设的专业,以及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专业,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3.实施步骤
2011年,项目全面启动。
各学院要按照焦作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重点,结合各学院的专业背景、行业属性和办学特色,科学确定本部门拟申报的重点建设专业,专业建设期为两年,中央补助资金两年预算控制数按不超过2011年补助资金预算两倍的原则确定。
各学院要制订具体的专业建设方案(主要包括:专业建设基础、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建设内容、改革举措、绩效考核指标、专业建设预算等内容),并于10月6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专业建设方案和附件3等信息(一式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稿。学校将对各学院申报的专业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后,向教育厅申报立项。
2012年,项目中期考核。
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中期检查,对考评不合格的学校将终止立项支持。
2013年,项目验收总结。
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项目进行验收总结,对项目管理规范、绩效考核优良的学校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4.资金管理
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独立设置公办高等职业学校数和补助标准,适当考虑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核定各地分年度专业建设补助资金预算。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实训实习条件改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与数字校园建设、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师资队伍与服务能力建设、实训实习耗材补贴、实习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化债等方面。建设期内,各专业用于设备购置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中央补助资金的50%。
获得项目支持的专业要制订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本次中央财政支持的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服务国家“十二五”规划实施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高高端技能型人力资源支撑能力的重要制度设计,是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经费需求、加强薄弱环节建设、提升财政投入水平的政策安排。由于时间紧迫,各学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有关文字资料可登录教育部门户网(www.moe.gov.cn)和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专业建设发展”专栏浏览并下载。同时可参考河南电大网上会议室(http://218.28.34.24/meet/)第20项《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暨专业建设通气会》的有关会议精神组织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教务处
二○一一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