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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条例

2022年04月02日 09:52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和《焦作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配合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培训和指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焦作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督导组由10~15名涵盖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

第四条 督导组专家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

(二)长期从事实验室相关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三)有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客观公正,责任心强;

(四)工作时间有保障,能够履行安全督导工作职责;

第五条 督导组专家由各院部推荐或教务处提名,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审定,学校聘任。

第六条 督导组专家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连续3个月不参加督导工作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参加聘期内的督导工作,终止聘任,同时增补督导专家。

第七条 督导组主要职责:

(一)安全督查。对校内各院部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跟踪并确认整改结果;

(二)安全咨询。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安全培训。参与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四)安全评价。参与实验室安全有关项目的评估,以及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委托的实验室安全活动的评选和评比;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督导组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进入实验室检查、督导。

(二)调阅各院部实验室安全相关档案,调查了解实验安全各环节实施情况。

(三)制止实验室中正在进行的违反实验规程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实验室运行或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要求相关部门或个人就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六)参加实验室安全理论学习或专题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督导组工作水平。

第九条 督导组工作基本要求

(一)督导组应在每学期初,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学期结束时进行督导工作总结。

(二)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督导组工作会议,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通报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

(三)督导组的检查以小组形式进行,检查的频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安全巡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三级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四)督导组专家进行实地和网络巡查检查督导,工作时应佩戴督导证。

(五)督导组检查应坚持“发现隐患,跟踪整改,确认整改”的工作流程。每次督导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将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反馈教务处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院部、教师和学生应重视和支持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自觉接受督导组的监督和检查,对提出的意见应及时反馈并整改。对妨碍或拒绝实验室安全督导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各院部要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运行经费纳入年度学校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保证督导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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