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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危险化学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 (试行)

2021年11月05日 09:45  点击:[]

焦大政20219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有毒、有害化学废液及固体废物的管理,做好危险废物处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为加强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管理,确保师生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危险化学废物指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害化学成分的废液体和废固体,以及化学废物的盛装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按安全特性可分为普通危险化学废物、剧毒化学废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等。

第三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废物的部门和个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废物管理工作遵循“专人管理、分类收集、安全存放、定期回收、统一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教务处是危险化学废物处置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废物统计、备案、监督。

第六条 产生危险化学废物的各院部是危险化学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要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部门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工作。

第三章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存储

第七条 严禁将可能污染环境的化学废液、废渣倒入下水道,或将危险化学废弃物(包括受沾染的容器具)随意弃置、填埋。严禁将危险化学废弃物与生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等其它危险废弃物一起混装回收。

第八条 收集危险化学废弃物时,化学试剂空瓶须盖紧瓶塞再装入坚固的包装箱,箱上标明数量。残液瓶、失效试剂和废液瓶(不宜倒入废液桶)须完好无损、瓶口密封,再装入坚固的包装箱内,清单与实物相符。化学废液尽量倒入专用废液桶。化学废液可按照一般无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和含卤有机物废液三类进行收集和存放。倒入废液桶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倾倒废液前,须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内已有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产生剧烈放热现象等)。判断有危险的,可倒入化学试剂空瓶中,贴上标签,注明主要成分。每次倒入废液桶的废液数量和主要成分须做好记录,以便其他人员倾倒时,可对危险性作出明确判断;

2.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弃物须先做预处理再行收集;

3.倾倒废液时,注意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废液溅到身上,并避免将废液倒出桶外;

4.废液桶须随时盖紧,避免内部液体挥发,危害实验人员健康,并放置于阴凉且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保持良好通风,避免倾倒;

5.废液桶不得盛装太满,须保留1/10左右的空间。

第九条 严禁将含有剧毒物质的化学废液倒入上述三类废液桶,须倒入化学试剂空瓶中,贴上标签,注明主要成分。

第十条 化学废弃物临时存储数量不宜过多,要及时联系危险废弃物处置公司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处理的,由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国资处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临时处置。

第四章 危险废处置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废处置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安全管理员提交危险化学废物处置申请,并做好危险化学废弃物处置记录工作;

2.分类包装,要求如下:

1使用纸箱将空试剂瓶、固体药品、液体药品分类打包,装箱后需在箱外粘贴药品清单,写明药品名称、数量、危险特性等;

2包装时要确保各类容器口密封、无泄露,玻璃器皿间需有隔离填充物(如纸片、泡沫等),废液可直接使用废液桶。

3预验收,所在学院联系危险废弃物处置公司技术人员对拟处置废物进行预验收

4秤重回收,处置公司称重,实验室负责人、学院领导、处置公司技术人员三方签字确认后,处置公司专用车辆运走废物,危险化学废物处置工作完成。

第十二条 气体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危险气体处理专业机构联系处置。

第十三条 有能力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化学废弃物,相关部门需将处置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在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泄漏事件,各部门要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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