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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2021年11月05日 09:39  点击:[]

焦大政20218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部门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焦作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焦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院部、职能部门及其教职工各类聘用人员、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实验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部门评选先进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因未履职尽责或管理不当、违规操作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及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责任区分及追究的对象、方式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直接管理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四)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参与实验的教职工、学生;

(二)实验指导教师;

(三)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四)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

(五)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六)校级责任领导;

(七)责任部门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责任人员

1.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经济赔偿;

5.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6.取消晋职晋级资格

7.关停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

8.核减年终绩效奖励;

9.年度考核不合格;

10.党纪处分;

11.教职工行政处分;

12.学生纪律处分;

13.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责任部门

1.核减部门年度绩效奖励;

2.取消部门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经济赔偿。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执行;需要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的,按照《事业部门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需要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按照《焦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责任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八条 各院部及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但未给学校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三)私自改变实验室用途、室内格局,或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四)未经学校审批私自购买、使用、保存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要求处置实验废物的;

(五)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隐瞒不报,或接到相关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关停实验室的;

(六)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上报的;

(七)不服从、不配合日常安全管理和各类安全检查的;

(八)未按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或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不认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责任人

责任追究方式

直接责任人

1.教职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学生: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纪律处分

直接管理责任人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主要领导责任人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重要领导责任人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实验室

视情况,可关停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各院部及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给学校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责任部门确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或接到相关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三)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责任人

有以上行为之一,并给学校或他人造成10万元以下财产损失,或有人员受轻伤及以下后果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并给学校或他人造成10万元以上(含)财产损失,或有人员受重伤及以上后果的

直接责任人

1.教职工:通报批评;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取消1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晋职晋级资格。视情节轻重,还将核减年终绩效奖励。给予记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合格。需要经济赔偿的,还需赔偿相应损失;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党纪党规执行。

2.学生: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的纪律处分;取消1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需要经济赔偿的,还需赔偿相应损失。

1.教职工:通报批评;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取消2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晋职晋级资格;受处分期间,核减年终绩效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需要经济赔偿的,还需赔偿相应损失;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党纪党规执行。

2.学生:通报批评;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取消2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需要经济赔偿的,还需赔偿相应损失。

直接管理责任人

通报批评;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取消1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晋职晋级资格。视情节轻重,还将核减年终绩效奖励。给予记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合格。需要经济赔偿的,还需赔偿相应损失;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党纪党规执行。

通报批评;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取消2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晋职晋级资格;受处分期间,核减年终绩效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需要经济赔偿的,还需赔偿相应损失;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党纪党规执行。

主要领导责任人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取消1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晋职晋级资格;给予记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合格。需要经济赔偿的,还需赔偿相应损失;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党纪党规执行。

通报批评;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取消2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晋职晋级资格;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需要经济赔偿的,还需赔偿相应损失;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党纪党规执行。

重要领导责任人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行政处分;取消1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晋职晋级资格。需要经济赔偿的,还需赔偿相应损失;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党纪党规执行。

通报批评;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取消2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晋职晋级资格;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需要经济赔偿的,还需赔偿相应损失;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党纪党规执行。

实验室

视情况,可关停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

关停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

院部

视情节轻重,核减部门年终绩效奖励,取消部门1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需要经济赔偿的,还需赔偿相应损失。

视情节轻重,核减部门年终绩效奖励,取消部门1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需要经济赔偿的,还需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一种或多种处分: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取消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负责人一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一)未及时传达、部署落实上级部门、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通知和指令的;

(二)接到学院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书面报告后,没有客观原因未及时帮助解决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对于校级领导责任,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以上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构、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统筹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认定工作。实验室安全事故要坚决做到“四个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八条涉及的安全责任,其中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关停实验室的处分,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责任及情节轻重,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学生纪律的处分,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依据责任及情节轻重,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其他条款中涉及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由纪委、校办、人事处、工会、保卫、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国资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小组组织专家对安全责任事故所在部门的拟处分建议和依据进行认定或鉴定,并对责任认定及事故鉴定意见予以核实,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及部门的责任追究意见,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决策。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学校党委、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交由相关部门依工作职能进行追责处理。

(一)处理决定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赔偿、教职工诫勉谈话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二)处理决定为对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取消干部提拔资格、降职或者撤职的,由组织部执行;

(三)处理决定为取消教职工评优评先资格的,由各评奖组织部门执行;

(四)处理决定为取消教职工职称岗位晋职晋级资格、核减部门或个人年终绩效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行政处分的,由人事处执行;

(五)处理决定为对学生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纪律处分的,依据学生的身份,由学生执行;

(六)处理决定为关停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的,由教务处执行;

(七)处理决定为党纪处分的,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处理;

(八)处理、处罚结果一律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所在部门。处理结果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通知相应责任人。若责任人对安全责任或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时,校工会可派代表参加。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责任人可向学校纪委提出申诉,纪委受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处分时限的,从宣布处分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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